网红维权败诉:法院为何不认定抄袭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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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近,某短视频平台上拥有千万粉丝的博主A发布了一段视频,迅速引发热议,点赞量高达157万。然而,另一位博主B声称A的视频“模仿”了自己的原创内容。B所在的MCN公司甲公司将A所在的乙公司告上了北京互联网法院。
甲公司认为,被控侵权视频与权利视频在主题立意、故事主线等方面存在明显相似之处。而乙公司则辩称,两部作品在剪辑手法、情节设计、音乐选择等方面均不相同,而且视频中的人物设定、关系及对话都属于公共领域的表达方式,或是已进入公有领域,属于“叙事套路”,不构成侵权。
法院审理后指出,判断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,关键在于权利人主张的作品元素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。在短视频创作中,区分“思想”与“表达”是著作权保护的核心问题之一。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,只保护思想的表达。本案中,两部视频的主题思想均为“男生在恋爱初期付出真心,后期变为仇恨厌弃,直至感情破裂”,这属于思想而非表达,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,也不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对比对象。对于短视频而言,受保护的表达包括故事推进、镜头剪辑技巧、配乐选择、场景设计等。虽然两部作品在多个具体情节上有相似之处,但这些情节均取自在先创作或公有领域素材,不能作为权利作品独创性内容保护;而且情节在内容、镜头转换及在视频中的位置和作用均不同,不构成实质性相似。
原告不服一审判决,提起上诉,但二审法院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。想了解更多类似案例,可以查看今日热点。
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,但并非作品中的所有元素都受保护。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的核心在于,著作权法保护思想的表达而不保护思想本身。若被控侵权作品与权利人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,必须是表达上的实质性相似。因此,判断是否相似时,需先确认权利人主张的元素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。
剧情类短视频通常时长较短、情节相对简单、流量属性强,但创作思想与表达边界的划分较为复杂。思想通常指抽象的概念、主题、创意、手法、逻辑等,如“重生复仇”的剧情框架、“甜宠爱情”的情感模式、“悬疑反转”的叙事套路。表达则指思想的具体呈现方式,包括角色设定、台词、场景设计、镜头语言、音乐、剪辑节奏等。例如,主角重生后如何一步步复仇的具体情节,或甜宠剧中男女主角的互动细节。更多资讯请关注热门话题。
纯粹的叙事套路,如本案中“男生恋爱初期付出真心,后期变为仇恨厌弃直至感情破裂”,停留在思想层面,无法作为是否抄袭的判断依据。只有当“叙事套路+具体情节”结合,即故事的具体细节、前后承接、逻辑编排展现出个性化的故事脉络、有独创性的谋篇布局时,这样的表达才受著作权法保护。
那么,如何避免在短视频创作中侵权?首先,要明确公共领域与原创表达的区别。单纯使用通用模板(如“霸道总裁追妻”)侵权风险较小,但需避免复制具体台词、人设细节(如人物的特定口头禅或标志性动作)。其次,在改编过程中要做出实质性创新,若模仿他人创意,建议通过角色重塑、情节重构、视觉风格差异形成新的表达。最后,借助技术实现创作过程的独创性,例如使用特殊运镜、原创配乐、特效设计可增强表达的独特性。想获取最新资讯,不妨看看最新动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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